第一条 竞买人应按时参加竞价会,不按时参加的作自动放弃论,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参加竞价会的人员应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凭本人身份证及报名发票经本所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竞价会现场并领取竞买牌号。每一位竞买人最多可携带一位人员入场。
第三条 在竞价会上,竞买人对自己领取的牌号负责,并应妥善保管其号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竞买人承担。
第四条 竞买人在竞价会结束或中途退场时应及时缴还牌号。
第五条 根据竞价具体情况,分别由市国资委以及委托方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 竞价成交后,受让人应按竞价规则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竞买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应价竞买,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的正常工作,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同时本所将谢绝其参与今后的转让活动。
第八条 参加竞价会的人员应遵守竞价规则,维护现场秩序。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