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83%股权第二次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83%股权 | ||||
项目编号 | JHCQ201621 | 挂牌价格(万元) | 2065万元 | ||
首次登载报刊 | /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挂牌期满日期 | ||||
标的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 | 所属行业 | 物资回收利用 |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35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惠明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万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企业 | ||||
| 所属行业 | 物资回收综合利用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330701000021982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废旧物资收购、废旧机动车辆收购;市场经营管理废旧机电设备(除汽车)等 | |||
| 职工人数 | 23人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原有股东是否 | 否 | |||
序号 | 前十大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金华市绿能物资再生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14304126.78 | 2993556.08 | 2415281.44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8257480.11 | 5571513.04 | 2685967.07 | |||
审计机构 | 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2016月 | 3283836.19 | 344962.58 | -1488161.0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月报 | 5134834.86 | 3380958.41 | 1753876.45 | ||
资产评估情况说明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核字[2015]050732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至止,标的企业经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为4021284.22元,加上标的企业的股东决定书明确的注入货币资金15978715.78元,再加上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万邦评报[2015]119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增值4868715.78元,至基准日止,标的企业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24868715.78元,按比例83%的股东权益价值为20641034.10元 | ||||
重要信息 | 其他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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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 转让方名称 | 金华市绿能物资再生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宾虹西路35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惠明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物资回收综合利用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00344156455B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内部决策 | 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金华市绿能物资再生发展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
转让方联系方式 | 沈建华:0579-82273363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06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在股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5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履约保证金的设置要求 | 股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另外500万元转为股权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在股权交割完成后,由金华产权交易所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 转让方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职工的安置或经济补偿。标的公司原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依据《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由原市物资再生公司负责分类安置。由新公司(股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职工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绿能公司)。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 | 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 ||||
与转让其他相关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自金华产权交易所发出资格确认函后1个工作日内应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至金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部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竞买。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增价竞价法。 | ||||
交易相关资料获取方式 |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金华产权交易所获取竞价会资料、《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范本等相关资料。 | ||||
交易服务费支付标准 | 受让方按成交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任勇、万玉良 | 联系电话 | 0579-82050710 82050709 | ||
联系传真 | 0579-82467565 | 联系地址 | 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八楼806室 | ||
保证金开户行 | 金华银行市府支行 | 银行账号 | 0188990743123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