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委各处室:
现将《金华市市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5日
金华市市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市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原则,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本级,是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个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含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关联交易情况;
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等;
7.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担保等;
8.企业改革重组结果;
9.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二)“三重一大”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三)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四)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四)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除定期公开外,企业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信息通过市国资委网站、本企业网站进行公开,也可通过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
通过市国资委和本企业网站公开的,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实行企业内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二)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审查措施;
(五)重大信息涉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企业拟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企业在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企业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公开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选择部分企业先行试点后,在市属企业中全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