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由交易双方分别向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所”)提出申请
(一)出让方应提交文件:
A.股权类
1.产权(股权类)出让挂牌申请书;
2.被转让产权权属证明的有关文件;
3.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
4.内部决策文件(按企业内部规定程序);
5.产权转让的相关批准文件(超越授权范围资产的提供,集体产权转让参照国有产权转让办理);
6.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材料;
8.转让方案及改制方案(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
9.职代会决议及职工安置方案(全资或控股的,转让后不再拥有控股权的);
10.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证明(涉及债务转移的提供);
11.法律意见书;
12.其他相关文件。
B.实物资产类:
1.产权(资产类)出让挂牌申请书;
2.标的权属证明等证照件(需要权属登记或准许的物品);
3.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
4.内部决策文件(按企业内部规定程序);
5.产权转让的相关批准文件(超越授权范围资产的提供);
6.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材料;
7.其他相关文件。
(二)受让方应提交文件:
1.申购书;
2.主体资格证明资料;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4.法人内部决策文件或批准文件;
5.资金或相关资信证明;
6.其他文件。
二、审核、登记
由本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予以挂牌公告。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
1)对出让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
2)一般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格的底价,其中国有资产低于评估价且超出授权的应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出让方应当依据确定的《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范本制作,供受让方参考。
四、申购、成交
1)申购人编制《竞买文件》;
2)缴付保证金;
3)申购人经资格确认后,进行标的现状调查核实。
五、成交方式
产权交易可采取竞价转让、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1)产权转让信息通过公开挂牌后,征集产生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的方式;
2)产权转让信息通过公开挂牌后,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双方进行协议转让;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商业惯列的其他交易方式。
六、签订合同
在交易价格及其他补充交易条件确定后,在本所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一式七份。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本所签署意见后生效。
2)根据产权转让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由本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应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与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
七、产权交割
1)《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成交价款或者达成支付成交价款协议后,产权转让双方应尽快按约定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2)实物资产类的交割由出让方、受让方、本所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也可在交易双方间进行。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
八、办理过户
1)涉及产权的权证,在交割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交易双方须凭本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当地工商、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2)产权交易双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