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挂牌审核质量,根据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本所进行的产权交易公开挂牌审核活动。
三、项目受理
本所由交易业务部受理人员专门接受挂牌项目的登记。
(一)经办人员对产权转让双方提交的登记材料要进行核对。对材料要件齐全的项目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项目不予登记。
(二)对于已登记的项目出具项目受理单,载明受理时间。公开挂牌审核完成,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三)交易结算部对交易项目收取费用,并在交易系统中予以确认。
(四)经办人员按规定在交易合同上盖章和骑缝印章,打印交割单,并当即做好产权交易相关资料的归档。
(五)交易业务部为产权交易挂牌审核的主办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审核人员提供审核意见,并逐级审批。
四、审核程序
产权交易挂牌审核严格按照初审、复审、主审的多级审核制度及按审批权限设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初审
初审人员须全面审核所递交的挂牌申请书及附件资料,对具备主体资格、符合交易条件、附件材料齐全的挂牌申请予以受理,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复审
复审人员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实和确认,复审人员复审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主审
主审负责对初审、复审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主审人员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核和审批权限
(一)初审
交易业务部受理产权转让挂牌的工作人员对转让双方所提交的交易项目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复审权为交易业务部经理拥有,对初审所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对可行性提出复审意见。
(三)主审
主审权为本所总经理拥有,对经复查后所提交的交易项目进行审批,拥有最终决定权,决定是否同意挂牌。
(四)特审
特审权为经理扩大会议拥有,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交易挂牌须由经理扩大会议审核出具相应的意见:
1.产权交易主体资格有特殊性的;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有特殊性的;
3.转让成交价格有特殊性的;
4.其他特殊情况。
六、审核期限
对符合挂牌要求的挂牌申请书受理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让方不能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的除外)。
对具有交易特殊性的可相应延期。
七、禁止行为
1.经办人员对在经办过程中涉及保密的资料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
2.经办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进行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及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3.经办人员不得从事有损于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因违规等严重工作失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构成违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